moea_joint
107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5 題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之法律性質為何?
- A 法律
- B 行政規則
- C 職權命令
- D 法規命令
思路引導 VIP
當你看到一個由行政機關發布、名稱結尾為「辦法」且內容涉及一般民眾權利的規範時,請試著思考:這個規範的效力是僅限於辦公室內部的員工守則,還是會影響到外面一般民眾的權利義務?它的權力來源通常是來自機關首長的交代,還是更高層級法律的授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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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這項法規的法律屬性,代表你對於我國法規範的位階與分類已經有了相當紮實的基礎。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行政機關所發布的規範究竟是對內還是對外。題目中的「實施面談辦法」是內政部依據法律授權,針對人民入出國權益所訂定的具體執行細節。
行政命令的命名與效力
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中,僅規定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該條並未規定稱為「辦法」者通常屬於法規命令**,亦未規定法律授權或對外發生法律效果。題目中的「實施面談辦法」是否屬於法規命令,仍應依其法律授權依據及是否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判斷,並與僅規範機關內部運作的行政規則區分。你能進一步結合法律授權與規範效力判定其法律性質,是非常敏銳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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