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7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1 題
下列何者屬於政府採購法適用範圍?
- A 仲裁人之選定
- B 承租辦公廳舍
- C 採購生鮮農漁產品
- D 投資金融商品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機關為了履行公務,必須向民間取得某種「物品的使用權」並定期支付對價(而非一次性買斷)時,這種契約行為在法律上屬於財物取得的哪一種形式?它與單純的資金往來(如存款或買股票)在「獲取實體資源」的本質上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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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敏銳地捕捉到了《政府採購法》對於「採購」行為的定義核心,這題選 (B) 是完全正確的。
採購定義與財物的法律定性
在法律實務中,判斷一個行為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首要關鍵在於《政府採購法》第 2 條與第 7 條的規定。法律明定「採購」包含工程之定作、勞務之委任,以及財物之買受、定製與「承租」。選項 (B) 承租辦公廳舍 雖然不是直接買斷不動產,但在法理上屬於財物(物件)的使用權取得,明確屬於「財物之承租」範疇,因此必須受採購法規範。至於其他選項,如仲裁人的選定涉及準司法程序,或金融商品的投資屬於資金調度,均不具備「採購」的典型對價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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