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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16 題
政府採購之申訴,招標機關至遲應自收受廠商異議之次日起幾日內為適當之處理?
- A 10 日
- B 15 日
- C 20 日
- D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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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身為招標機關的承辦人,在收到廠商提出的書面質疑後,除了需要調閱招標紀錄,還需經過內部的簽核流程才能發出正式公文回覆。考慮到行政程序的嚴謹度(不能太趕)與採購效率(不能拖太久),且法律通常會以「五的倍數」來設定這類寬限期,你認為這個期限最可能設定在幾天,才能兼顧公務員作業與廠商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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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中關於「爭議處理」的程序與時效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在實務操作中是非常關鍵的法規細節。
異議處理的法定時限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第 2 項的規範,當招標機關收到廠商的異議時,應自收受之「次日」起 15 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書面通知廠商。這項設計的目的是為了建立透明且有效率的救濟機制,讓異議能快速且專業地得到回應,避免採購程序因爭議陷入無限期的停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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