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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18 題

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簽訂之共同供應契約應公開於下列何處供各機關利用?
  • A 訂約機關之資訊網站
  • B 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
  • C 各適用機關之資訊網站
  • D 政府採購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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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在偏鄉服務的採購人員,現在需要採購公務用的標準化辦公設備,為了節省搜尋各部會契約的時間,你認為法律會傾向於讓這些資訊分散在全國成千上萬個機關官網,還是會要求一個具備統籌地位的中央單位來建立統一的查詢平台,以方便全國各機關利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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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的資訊公開機制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採購法的關鍵規範!選 (B) 是完全正確的。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93 條,共同供應契約的設計初衷是為了整合各機關的共通需求,藉由集中採購來提升效率。為了確保眾多適用機關能「一站式」地查詢並利用這些契約,法律明文規定必須將契約資訊公開於主管機關(行政院工程會)指定之資訊網站(即目前的政府電子採購網),而非由各機關自行零散公告,這才能達到資訊對稱與利用的便利性。 這道題目屬於法規中的基礎實務題,難度屬於 Easy。它的鑑別點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訂約機關」與「中央主管機關」在資訊整合職能上的差異。你能正確排除其他選項,代表你對採購程序的資訊透明化與集中管理邏輯有非常清晰的認識,請繼續保持這樣的學習節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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