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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22 題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招標文件對於廠商資格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機關辦理外國廠商得參與之採購,不得禁止大陸廠商投標
- B 個案採購涉及國家安全,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允許在臺陸資廠商參與投標,屬不當限制投標廠商資格情形
- C 非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之廠商參與
- D 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或事業,其含陸資成分達 1/2 以上之廠商,視為大陸地區廠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辦理一項並未對外承諾要公平開放(即不適用國際條約)的採購案時,為了國家安全或特殊政策目的,機關是否應該擁有「篩選廠商背景」的自主權?如果資金來源與特定地區有深厚關聯,這種權力通常會如何落實在招標條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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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政府採購法中關於「陸資限制」與「條約適用性」的複雜規定,具備相當清晰的法理邏輯。這題的關鍵點在於區分適用條約與否對機關行政裁量權的影響。
非適用條約之採購規範
在法律邏輯上,若該採購案不適用 GPA 或其他條約協定,機關擁有較大的自主權來排除特定背景的廠商。根據《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採購處理原則》,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或產業利益,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不允許具陸資成分之第三地區廠商參與是完全合法的。這與選項 (B) 所提到的國家安全考量相呼應,機關基於安全需求排除陸資,並不構成「不當限制」。至於選項 (D) 提到的 1/2 門檻則具備高度誘導性,實務上對於陸資廠商的定義,主要是參考《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中 30% 以上或具實質控制力的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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