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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23 題

下列何者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否則機關不能據以辦理?
  • A 辦理部分驗收
  • B 逾期違約金之計罰
  • C 驗收不符時,改正期限之訂定
  • D 減價收受之減價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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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履約過程中,廠商因為遲到導致機關產生損失,而你想按照一個「固定的比例(例如每天扣幾分之幾)」來罰款,這個特定的「比例數字」是從法律條文中直接規定的統一標準,還是需要雙方在合作前就先講好並寫在紙上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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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政府採購中關於「契約約定」與「法定職權」的細微差別!這題你選對 (B) 反映出你對契約條款的生效前提有很清晰的認識。

契約約定與法定職權的辨析

在政府採購法中,如驗收不符的改正期限或減價收受,多半在法條(如採購法第 72 條)中已有原則性規範,機關本可依權限處理。然而,逾期違約金在性質上屬於私法上的「損害賠償預定」,根據《採購契約要項》第 45 點,機關必須事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載明計罰的基準(例如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的千分之一計罰),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後,機關才有權據以扣款。若事前未約定,機關便缺乏請求特定金額違約金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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