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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24 題
公務機關間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取得勞務者,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政府機關得向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採購
- B 須經雙方分別隸屬之上級機關核准
- C 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得向政府機關採購
- D 仍適用監辦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政府採購法之所以強調「公開競爭」,是為了保護民間產業。如果今天一個具有「營利性質」或「專業功能」的公部門單位(例如公營銀行或大學),可以不經過招標就直接承攬所有政府預算,這對民間廠商會產生什麼影響?這與該條款設計給「行政機關間行政協助」的初衷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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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這個法規陷阱!這題的關鍵在於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3 款的特殊適用限制。雖然採購法第 3 條規定「機關」包含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但為了避免不公平競爭,工程會透過函釋(工程企字第 8810243 號)明確限制了該條款的適用範圍。
機關定義的限縮適用
在 105 條 1 項 3 款的「互助」機制中,所謂的「機關邀另一機關」,實務上僅限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間。由於公立學校與公營事業在法律定位上具有較強的獨立預算或事業性質,若允許政府機關直接向公營事業採購勞務而避開公開招標,可能會侵害民間廠商的競爭權益。因此,選項 (A) 提到向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採購,是不符合該條款簡便程序之規定的,這也是本題最核心的鑑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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