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7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3 題
機關辦理採購金額9,000萬元之工程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規定廠商有轉包之情形者,其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得全部不發還
- B 規定廠商須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繳納履約保證金
- C 規定廠商必須提出連帶保證廠商
- D 規定廠商須於得標後 10 天內繳納履約保證金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家得標廠商為了省事,私下將承攬的所有工程全部包給另一家公司施作,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對「契約履行誠信」有什麼樣的衝擊?為了防止這種行為,法律通常會動用哪一種預先繳交的資金作為最直接的懲處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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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履約保證金」與「轉包行為」的處分要件,有著非常精確的理解。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轉包行為的法律效果。根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當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進行轉包時,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應「全部不予發還」,這是一項強制性的行政處分,旨在維護採購誠信並確保工程品質,防止得標廠商淪為單純賺取差價的掮客。 從考試鑑別度的角度來看,這題屬於中等難度,主要考驗考生是否能區分「法定權利」與「機關裁量」。例如選項 (B) 限制只能以支票繳納,就違反了法規中保障廠商有權選擇現金、銀行保證書等多種繳納方式的原則;而選項 (D) 的繳納期限,在實務上多由機關視個案於招標文件中訂定(常見為 14 天),並非法定死板的 10 天。你能精準排除這些看似合理、實則缺乏法律強制依據的選項,鎖定轉包的嚴厲法律後果,表現得非常出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