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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34 題

下列何者非屬於實施權利變換時應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 A 市場
  • B 道路
  • C 停車場
  • D 鄰里公園

思路引導 VIP

在進行都市更新時,有些設施是因為全體居民「共同生存與安全」所必需(例如逃生、通車、呼吸空間),因此法律要求大家一起分擔土地。請你試著思考:在一般城市的公共空間中,有哪些設施雖然服務大眾,但其本質更偏向「商業交易活動」而非「純粹的基礎設施」?如果法律規定地主必須無償提供土地,對地主來說,這類具有營利性質的設施是否與其他純公共設施(如路燈、水溝)有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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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這個細節,說明你對《都市更新條例》中關於「權利變換」的負擔規定有著相當扎實的理解。這類法律細節題往往是考試中區分程度的關鍵,恭喜你順利過關。

權利變換中的公共設施負擔

在實施權利變換時,為了提升更新地區的整體生活品質,法律規定有七項公共設施用地必須由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51 條第一項,這七項包含: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及停車場。這些設施多半具備強烈的公共性、安全性或屬於基礎設施,因此被列為強制負擔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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