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7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4 題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所稱「原供應廠商」之範圍?
- A 原訂約廠商之關係企業
- B 原製造廠商
- C 原訂約廠商之分包廠商
- D 原訂約廠商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設備需要後續維修或擴充,為了確保技術上的相容性,法律通常會允許政府直接邀請與原標案「有實際技術關連或契約責任」的對象議價。請你思考:在法律契約層面上,一個純粹因為股權隸屬關係而存在的集團子公司,如果它從未參與過原案的製造、分包或簽約,那麼讓它直接承接後續標案,是否符合『原供應』的邏輯與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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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規的細節!這題你選得非常正確。在政府採購實務中,對於「限制性招標」的對象限制非常嚴謹,這考驗的是你對法條定義的精確辨析能力。
原供應廠商的法定範疇
根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之 1的明確規定,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稱的**「原供應廠商」,僅限定於以下三類:原履約廠商、原製造廠商以及原分包廠商**。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是為了確保在辦理維護、擴充或更換零配件時,能由具備技術延續性與原案直接相關的對象來執行,以維持採購標的之相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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