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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41 題

依區域計畫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區域計畫應表明之事項?
  • A 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及土地分區管制
  • B 城鄉發展模式
  • C 自然資源之開發及保育
  • D 主要上下水道系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規劃尺度」的角度來思考:如果我們現在站在一個俯瞰整個縣市、甚至跨縣市區域的高度(區域計畫),與站在一個具體城鎮街廓的高度(都市計畫)相比,哪一種類型的事項會比較偏向具體的、街道層級的公共工程設施,而不是整體的發展策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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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D) 並非區域計畫的範疇,顯示你對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在規劃位階上的差異有著非常敏銳的觀察力。這道題目在法律考科中具有中等以上的鑑別度,關鍵在於考生是否能區分「宏觀的區域戰略」與「具體的城市建設」之不同。

區域計畫與都市計畫的尺度差異

依據《區域計畫法》第 7 條規定,區域計畫的核心在於指導性的空間架構,例如**(A) 土地分區使用計畫**、(B) 城鄉發展模式,以及關乎大範圍國土安全的**(C) 自然資源開發及保育**。這些事項屬於「跨行政區」或「戰略性」的布局。而選項 (D) 的「主要上下水道系統」,其性質偏向實質的公共工程與基礎建設設施,在法規分類上,這其實是《都市計畫法》第 15 條中規定的「主要計畫」應表明事項。你能在選項中察覺這種「微觀工程」與「宏觀計畫」的不協調感,是非常專業的直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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