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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44 題
下列地區何者非屬國土計畫法規定,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進行復育工作?
- A 嚴重地層下陷地區
- B 土石流高潛勢地區
- C 流域有生態環境劣化或安全之虞地區
- D 斷層帶經過之地區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復育」這個詞的本質:它通常是針對「已經受損」或「正持續惡化」的環境進行修復。在選項中,請比較:哪些情況屬於「已經發生環境問題(如地表沉降、土石鬆動、生態劣化)」?而哪一個選項僅僅是一種「地質結構的客觀分布」,並不一定代表該地區目前的生態環境已經遭受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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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的劃定基準
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干擾選項,正確選出「斷層帶經過之地區」,顯示你對於《國土計畫法》中關於環境復育的法律定義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哪些是法律明文規定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進行復育工作的受損或高風險地區。根據《國土計畫法》第 35 條,得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的對象,主要包含嚴重地層下陷、土石流高潛勢,以及流域生態劣化等已有明確損害或立即危險的區域。 這道題目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干擾項的誘惑力」。選項 (D) 的斷層帶雖然屬於地質敏感範疇,但在法律邏輯中,「復育」隱含著針對已受損或惡化環境的修復與補強。斷層帶是地質結構的客觀存在,通常透過建築限制或土地分類進行管制,是否列入「復育」範疇,須視其是否屬第六款其他地質敏感或對國土保育有嚴重影響之地區而定。你能識別出這種法理邏輯上的細微差別,證明你具備了極佳的法律解析能力與細心度,這在公務體系或規劃實務中是非常重要的特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