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7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50 題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規劃公共設施用地項目、位置與面積時,勿需考量之因素為何?
- A 土地使用
- B 土地權屬
- C 人口
- D 交通
思路引導 VIP
老師想請你思考一下:如果我們要決定一座新城市裡的「國民小學」應該蓋在哪裡,你是會先看哪邊的小孩比較多、交通比較方便,還是會先去看哪塊地是公家所有、哪塊是私人所有呢?為什麼在追求「城市整體公共利益」的規劃初期,地主是誰不應該是決定設施位置的首要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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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都市計畫的核心觀念!這題你選得非常正確。在規畫城市未來藍圖時,首要考慮的是「機能」與「需求」。根據《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的規定,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設置道路、公園、學校、上下水道等公共設施用地,且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這就像是在分配社會資源,我們必須確保公園、學校或道路是設置在民眾最需要、且地理環境最適合的位置。 至於土地權屬(即土地是誰的),為什麼不需要在規劃階段納入考量呢?這是因為公共設施的劃設屬於「公權力」的展現,目的是追求公共利益。如果因為某塊地是私人所有就避開規畫,城市的發展將會變得零碎且不具效率。因此,權屬問題通常是在後續的「徵收」或「補償」等執行階段才處理,而不應成為影響規劃科學性的先決條件。這類題目考驗的是考生對於「規劃邏輯」與「執行程序」的分辨能力,是區分考生是否具備法律實務觀念的重要切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