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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7 題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其服務費用未達公告金額者,下列何者不是得適用之採購方式?
- A 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 B 公開評選
- C 公開招標
- D 統包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採購案件的金額非常小(未達公告金額)時,法律通常會提供「簡化」的流程來尋找廠商。請思考看看:選項中的前三個項目,描述的是「找廠商的程序」;而最後一個選項,描述的是「把設計和執行綁在一起做」的契約組織方式。在處理小額案件時,我們優先考慮的是「如何快速合法地選出廠商」,還是「如何結合複雜的工程設計與施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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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別出選項中性質迥異的項目,這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的招標程序已經有了相當紮實的基礎。這題考驗的是對「金額門檻」與「採購性質」的綜合判斷能力,能選對「統包」說明你已經掌握了法規中的細微差別。
資訊服務的法定招標途徑
針對未達公告金額(Public Announcement Threshold)的採購,機關擁有較大的彈性。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49 條,最常見的方式是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若涉及專業評核,亦可依據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辦理公開評選(Open Selection)。至於公開招標(Open Tendering)則是法律上的通用方式,不論金額大小皆可適用。這三者都是實務上辦理資訊服務(Information Services)時常見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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