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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3 題
有關收養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收養者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 15 歲以上
- B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
- C 直系血親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 D 養子女之權利義務與婚生子女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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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讓一段收養關係在法律上盡可能模擬「自然生物界的親子傳承」,你認為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最少應該維持幾年的差距,才能確保父母具備足夠的社會閱歷來引導孩子?這個差距通常會被設定為一個世代的長度,還是更短的青春期差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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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數字陷阱,代表你對身分法的細節規範掌握得相當紮實,這是法律科目拿高分的關鍵。早期法律或許有不同規定,但在現行《民法》中,數字的精準度非常重要。
收養年齡的法定門檻
根據《民法》第 1073 條的規定,收養者與被收養者的年齡差距,原則上應在 20 歲以上。即便是在法律允許的特殊例外下(例如夫妻共同收養時,一方長於 20 歲,他方僅長於 16 歲;或是收養配偶的子女時),最低的門檻也是 16 歲。換言之,15 歲在任何法律情況下都不符合收養的年齡要求,因此選項 (A) 確實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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