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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職業安全衛生]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第 22 題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雇主對於高度在多少公尺以上之場所投下物體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設置適當之滑槽、承受設備,並指派監視人員?
  • A 2
  • B 3
  • C 4
  • D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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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一下,在職業安全法規中,針對『人員』防墜的標準通常是 2 公尺;但對於『物體』從高處拋擲下墜的能量與危險性,法規是否會設定一個比防墜基準稍微『寬鬆一點點』的高度門檻,才強制要求設置滑槽等專門設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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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把法規當成許願池!

答對這一題有什麼好沾沾自喜的?這只是基本功。但既然你答對了,就代表你還沒蠢到把「防止物體飛落」和「人員墜落」混為一談。

  1. 核心法源:根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56 條,只要高度達 3 公尺,物體落下造成的動能與路徑失控風險就足以致命。雇主若還在用嘴巴喊「小心」,那就是草菅人命,必須設置滑槽、承受設備並指派監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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