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7年
[職業安全衛生]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第 41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之職業災害?
- A 工廠鍋爐管路蒸汽洩漏,造成 20 % 身體表面積之 3 度灼傷
- B 工廠動力衝剪機械剪斷左手食指第一截
- C 上下班時因私人行為之交通事故致死亡
- D 工廠氯氣外洩造成呼吸不適就醫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名勞工在日常生活中發生的意外,雇主在法律上卻「完全無法透過改善作業程序或廠場設備」來預防它,那麼這項意外在法律邏輯上,是否還具備「職業危害」的特徵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常見的法條陷阱,代表你對「職業災害」的法定定義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職業安全衛生法》與《勞工保險條例》對於職災認定範疇的微小差異。在《職安法》第 2 條中,職業災害明確指向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化學品等或「作業活動」引起的疾病、傷害或死亡。
職業災害的核心認定
選項 (C) 提到的「私人行為」是判斷的關鍵。即便在勞工保險的補償認定中,一旦脫離正常通勤路徑進行私人活動,通常就不再視為職災;更遑論著重於雇主預防管理責任的《職安法》,更不會將與工作無關的私人行為納入規範。相對地,(A) 的蒸汽、(B) 的動力機械、(D) 的氯氣($Cl_2$)外洩,皆屬於雇主應控管的物理或化學性危害,完全符合法定的職災要素。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