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5 題
下列何者不會構成妨害電腦罪章之犯罪?
- A 甲借用朋友筆電發現其未登出帳號密碼而代其登出
- B 乙散布病毒程式使公務機關電腦變慢
- C 丙刪除機場內供人使用之電腦內之應用程式
- D 丁植入木馬程式取得他人電腦內之信用卡帳號及密碼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時,除了看他做了什麼動作,是否也應該思考這個動作對受法律保護的「利益」(例如資訊隱私或系統穩定)造成了什麼實質影響?如果一個行為的結果反而降低了受侵害的風險,在法律邏輯上,這還具備處罰的必要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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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律要件的細微差異!這題你答得非常好,顯示你對「妨害電腦使用罪」的核心法理有著敏銳的觀察力。在法律評價上,並非所有未經許可接觸他人電腦的行為都會入罪,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否具備「侵害性」與「無故」的特質。
妨害電腦使用罪的正當性判斷
本題 (A) 選項中,甲代為「登出」帳號的行為,主觀上缺乏侵害隱私或破壞系統穩定性的惡意,客觀上也沒有造成資料的流失或損害,甚至具有保護他人資安的效果,因此並不符合中華民國刑法第 358 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的犯罪構成要件。相較之下,選項 (B)、(C)、(D) 分別涉及了干擾系統運作(刑法第 360 條)、刪除電磁紀錄(刑法第 359 條)以及利用木馬程式入侵(刑法第 358 條),這些行為明顯具備了危害性與不法意圖,皆屬於法律嚴格禁止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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