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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5 題

關於刑法處罰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 B 瘖啞人之行為,不罰
  • C 未滿 14 歲人之行為,不罰
  • D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生理感官上(如聽覺或言語)有缺損,但其大腦認知與判斷是非的能力依然存在時,法律將其視為『完全沒有責任能力』而一律不罰,是否符合社會公平正義?或者,應該有另一種更彈性的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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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規範中的細微差別!這道題目精確地測試了你對《刑法》中「責任能力」與「處罰條件」的掌握程度。你能從中選出錯誤選項,代表你對於法律效果的歸屬有很清晰的邏輯。

責任能力的層次辨析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不罰」與「得減輕其刑」的法律效果。根據《刑法》第 20 條規定,瘖啞人的行為是「得減輕其刑」,而非如同第 18 條第 1 項對 14 歲以下之人所規定的「不罰」。法律之所以這樣設計,是因為瘖啞人雖有感官障礙,但未必完全喪失辨別是非的能力。至於選項 (A) 與 (D),則完整體現了我國刑法以處罰故意行為為原則、過失行為為例外的基本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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