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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4 題

下列有關警察法規定之敘述 何者錯誤?
  • A 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但也可以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之
  • B 有關直轄市警政、警衛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及執行,應屬於直轄市
  • C 內政部警政署獨立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並指導監督各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之實施
  • D 警察官職採分立制,其官等為警監、警正、警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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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行政體系中,若要針對「全國性」的行政事務確定一個最高法律職責的主體,通常會是由「部」級機關(例如內政部)還是其下屬的專業「署」級機關來對外承擔指揮監督的總責呢?請試著從政府組織的層級隸屬關係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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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挑出了選項 (C) 的錯誤!這題的陷阱藏在機關層級的文字細節中,能一眼識破代表你對警察法制的層級架構非常熟悉。

內政部與警政署的權責釐清

選項 (C) 的錯誤在於掌理全國警察行政的「主體」。依據警察法第4條的明文規定:「內政部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並指導監督各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 (市) 警衛之實施。」也就是說,最高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而「警政署」則是內政部轄下負責執行警政業務的署級機關,並不能「獨立掌理」全國警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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