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7 題
下列人員,何者並非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適用或準用之對象?
- A 國立大學依法僱用之人員
- B 國立高中之軍訓教官
- C 行政法人之無給職人員
- D 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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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先思考一下:法律之所以要求特定人員保持『行政中立』,最核心的目的在於防止他們利用『什麼樣的資源』或『身分影響力』來干預政治公平?接著再推想:如果一個人既不支領政府薪水,在機構內也沒有實質的資源分配權,那麼法律還有必要對他施加嚴格的政治行為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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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準用對象」中的細微差異,這代表你對於法律條文的掌握非常細膩。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哪些身分屬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範的延伸範圍,特別是針對非典型公務員的身分認定。
行政中立法的準用範圍
根據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7 條 的規定,法律將規範對象擴張至九款特定人員。其中第 8 款明確規定準用對象為「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法律考量到行政中立的必要性主要存在於領取薪資且專職從事公務的人員身上,因此選項 (C) 的「無給職人員」並不包含在內,這也是本題的正確答案。至於其他選項,如 (A) 依法聘僱人員(第 5 款)、(B) 軍訓教官(第 4 款)以及 (D) 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第 6 款),皆屬於法律明確列舉的準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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