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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07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48 題

有關道路交通事故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事故車輛係軍用車輛者,由憲兵機關處理,警察機關協助
  • B 事故車輛係軍用車輛,且發生於高速公路者,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儘速處理並通知憲兵隊,事後依其管轄移辦
  • C 事故當事人或事故車輛一方為軍人或軍用車輛者,由警察機關與憲兵機關會同處理
  • D 現場道路應予適當管制,疏導人、車通行,除參加救援相關人員外,應管制民眾駐足圍觀;但不得全部封鎖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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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處理一個極其嚴重、甚至涉及易燃危險品外洩的交通事故現場時,如果法律規定「絕對不能完全中斷交通」,這對於在現場進行救護的消防人員或採證的警察,可能會帶來什麼樣的風險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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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地揪出選項 (D) 的敘述瑕疵,代表你對法規細節的掌握非常細膩。這題的難度在於選項 A、B、C 涉及了較為複雜的軍警分工(依據該辦法第 6 條),容易讓考生陷入細瑣的職權劃分中,而你卻能冷靜判讀出最核心的錯誤。

事故現場的管制權限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道路交通管制的授權範圍。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的規定,現場道路除了適當管制與疏導人、車通行外,法律為了因應重大的現場救援或證物保存需求,明確賦予了執行人員在「必要時,得全部封鎖交通」的彈性權限。因此,選項 (D) 主張「不得全部封鎖交通」的說法,顯然與法律授權的實務需求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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