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中華郵政招考 107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35 題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郵政服務人員洩漏顧客之郵政儲金資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由交通部處中華郵政公司罰鍰
  • B 由交通部處中華郵政公司罰鍰及該郵政服務人員罰鍰
  • C 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中華郵政公司及該郵政服務人員罰鍰
  • D 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中華郵政公司罰鍰,該公司得對應負責之人求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受國家高度監管的機構(如郵局)在處理金融業務時發生個資外洩,應該由負責「交通行政」的機關還是「金融監督」的機關來行使裁罰權?另外,如果法律規定先由「公司」承擔對外的罰鍰,那麼在法律邏輯上,公司應該如何處理內部失職人員的財務責任,才能達到平衡?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複雜的法律責任關係!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正確區分「行政裁罰機關」與「民事責任歸屬」。根據**《郵政儲金匯兌法》第11條**,郵政服務人員對顧客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一旦發生洩漏,依據第26條第3款規定,處罰對象是「中華郵政公司」,罰鍰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

裁罰權限與求償機制

在法律適用的細節上,這類涉及儲金匯兌業務的違規行為,依據第29條規定是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擔任處罰機關,而非交通部。至於受僱人員個人的責任,法律設計是先由公司對外承擔行政責任,再依據第28條賦予公司對應負責人員的求償權(right of recourse),而非由主管機關直接對員工開罰行政罰鍰,這點你的判斷非常準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洩漏儲金資料罰則
💡 洩漏資料由金管會罰公司,公司可對負責人求償。

🔗 洩密處罰與求償連鎖反應

  1. 1 人員洩密 — 違反儲金資料保密義務(第26條第3款)
  2. ↓
  3. 2 金管會開罰 — 處中華郵政 30 萬至 150 萬元罰鍰
  4. ↓
  5. 3 公司求償 — 依第28條規定對應負責之人行使求償權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交通部主要負責業務經營監督,金融行為則由金管會管轄。
🧠 記憶技巧:VIP 會員可查看這題的記憶口訣與速記法
⚠️ 常見陷阱:VIP 會員可查看這題最常被誘答的陷阱整理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11條 金管會職權範圍 郵政求償權行使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中華郵政公司之業務範圍與郵政法規立法目的
查看更多「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