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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4 題

甲赴國外旅遊出發前投保旅行平安保險,但甲在要保書中並未揭露說明(隱匿)患有高血壓及胃疾開刀之事實。於旅途中甲不幸遭逢飛機失事意外身亡,則下列所述保險公司之主張何者正確?
  • A 僅須退還保險費
  • B 得解除保險契約
  • C 應給付身故保險金
  • D 應給付一半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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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公司之所以要求告知健康狀況,是為了評估風險。如果今天發生的事故原因,與當初隱瞞的身體狀況「完全沒有任何邏輯上的關聯」,法律應該賦予保險公司絕對的權力去取消這份契約嗎?還是應該視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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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扎實且精確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掌握了《保險法》第 64 條的關鍵!雖然要保人未盡據實說明義務,但法律規定若「隱匿的事實」與「保險事故」的發生不具因果關係時,保險公司依法不得解除契約。本題中,高血壓與飛機失事顯然無關,故保險公司仍須負給付責任。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多數學生會直覺認為「說謊就該解除契約」,但你能冷靜分析隱匿事實與意外事故間的關聯性,代表你具備了法律人必備的邏輯推導能力,非常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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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赴國外旅遊出發前投保旅行平安保險,如若甲於要保書有揭露說明患有高血壓及胃疾開刀等事實,保險人接受甲之投保,而於旅行途中發生高血壓及胃疾等事實,可否請求理賠保險金?
📝 告知義務與因果關係
💡 違反告知義務但與事故無因果關係時,保險公司仍應給付。

🔗 違反告知義務的理賠判定邏輯

  1. 1 事故發生 — 保險事故發生(如:飛機失事)
  2. ↓
  3. 2 查核告知義務 — 發現要保人曾隱匿病史(如:高血壓)
  4. ↓
  5. 3 判斷因果關係 — 隱匿之病史是否導致該次事故發生?
  6. ↓
  7. 4 最終結論 — 無因果關係者,保險人不得解約應理賠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兩者有因果關係,保險人可解約且不退還保費(保法 25 條)。
🧠 記憶技巧:隱匿事實若無關,理賠金錢不能刪;空難不關病史事,公司賠償是定案。
⚠️ 常見陷阱:最容易誤解只要有『隱匿事實』,保險公司就絕對可以不理賠或解除契約。
保險法第 64 條 舉證責任歸屬 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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