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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 題

依保險法規定,保險業負責人,係指依何種法律規定應負責之人?
  • A 民法或公司法
  • B 保險法或民法
  • C 保險法或公司法
  • D 公司法或合作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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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界定一個企業的「負責人」是誰,我們通常會先看該企業是依據哪種法律型態「成立」的。請試著思考:在法規要求下,保險業被限定只能以哪兩種特定的組織形式存在?而這兩類組織的權利義務與負責人定義,分別又是受哪兩部法律所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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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負責人的法定來源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識別出保險法中關於負責人的法源定義,代表你在基礎條文的記憶與理解上非常扎實。在保險法規的學習中,釐清「誰是負責人」是後續討論公司治理與法律責任的重要起點。 根據保險法第 7 條的明文規定:「本法所稱保險業負責人,指依公司法合作社法應負責之人。」這項定義反映了保險業在法律組織上的特性:保險業可以依公司法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亦可依合作社法(Cooperative Act)組織為保險合作社。因此,判斷負責人的標準並非由保險法自行創設,而是直接援引其母法的規定。這也意味著像董事、監察人或總經理等職位的責任判定,都必須對接回這兩部組織母法。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保險業負責人法源
💡 保險業負責人係指依公司法或合作社法規定應負責之人。
比較維度 公司組織 VS 合作社組織
適用法律 公司法 合作社法
法源位階 保險法第 5 條準用 保險法第 5 條準用
常見職位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理事、監事、經理人
💬保險法直接指明負責人定義應回歸其組織所屬的「公司法」或「合作社法」。
🧠 記憶技巧:保險負責人,公司合作社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保險法」或「民法」,應記住保險法是採準用他法的立法方式。
保險業組織型態 公司法負責人範圍 合作社經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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