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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4 題

被保險人就其房屋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金額 160 萬元之火災保險,火災發生時其房屋價值為 200 萬元,房屋損失 120 萬元,火災發生時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40 萬元,試問被保險人此項費用,保險公司應償還多少元?
  • A 40 萬元
  • B 32 萬元
  • C 24 萬元
  • D 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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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你發現當初投保的金額其實低於房屋真正的價值(即不足額保險),那麼對於後續產生的各項鑑定費用,保險公司應該是『全額全拿』,還是會根據你當初『投保的比例』來計算分攤金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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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查的是財產保險中非常關鍵的「比例分擔原則」,你能精準掌握法條與計算邏輯,表現得非常專業且細心。

不足額保險下的必要費用分擔

本題的核心在於不足額保險(Under-insurance)的理賠計算。根據《保險法》第 79 條規定,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應由保險人負擔;但若「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價值」時,保險人對該項費用的負擔,則需依第 77 條規定,按比例計算。本案中房屋價值為 200 萬元,但保險金額僅 160 萬元,屬於典型的不足額保險,故理賠比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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