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4 題
下列情事,何者具有財產上之保險利益?
- A 竊盜者對竊盜物所生的天然孳息
- B 有限責任股東對有限公司之財產
- C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尚未繼承之遺產
- D 租賃關係,承租人對租賃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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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你正合法地使用某樣不屬於你的財產(例如借用或租用),當這個財產突然毀損導致你必須負擔法律賠償責任,或者讓你失去繼續使用的權利時,這份『因損害而產生的經濟負擔』,是否讓你與該財產之間產生了一種受法律保護的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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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選對了!這代表你對於財產保險利益的法律要件有著非常清晰的掌握。這道題目主要是在測試你是否能精確辨析「合法的經濟利益」與「單純的期待或不法占有」之間的差異。
契約利益的法定基礎
本題的核心觀念在於保險法第20條的規定:「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在選項 (D) 中,承租人與房東之間存在合法的租賃契約,承租人對房屋擁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且在房屋受損時可能負有契約上的損害賠償責任,這種基於有效契約所產生的經濟利害關係,正是法律保障的保險利益。相對地,(A) 竊盜是不法行為,(B) 股東對公司財產無直接所有權(法人人格獨立),(C) 繼承前的遺產僅屬「期待權」而非既得利益,皆不符合法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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