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4 題
下列情形,何者應返還保險費?
- A 保險契約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已收受之保險費
- B 於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保險契約無效,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
- C 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保險費已交付者
- D 保險契約因要保人為不實說明時,足以變更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而解除時,已收受之保險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費是為了請保險公司幫我們『承擔風險』所付出的代價。如果今天保險箱裡的珠寶已經因為其他原因消失了,保險公司未來還需要承擔它遺失的風險嗎?在雙方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如果風險承擔已經不存在,原本為了購買這段『未來保障』而預付的錢,應該如何處理才符合公平正義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辨析保險契約中「應返還保險費」與「不予返還」的關鍵差異,你能從中辨別出(C)屬於法定終止情事,判斷相當敏銳。
保險標的滅失與保費返還
根據《保險法》第 81 條規定,當保險標的物並非因為契約承保的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例如:投保火險的房屋因地震倒塌),保險契約即為終止。既然風險保障已不存在,依據 第 24 條第 3 項,保險人應將契約終止後剩餘的未滿期保費返還給要保人。這體現了保險契約中「對價平衡」的原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