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人身保險實務概要
第 27 題
甲為要保人,以乙為被保險人投保壽險 100 萬元,丙、丁同為受益人,丁故意致乙於死,則丙可領取保險給付若干?
- A 50 萬元
- B 100 萬元
- C 保單價值準備金
- D 無領取保險金之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若有多位受益人共同享有保險金,當其中一人因為非法行為而導致其權利被剝奪時,法律是傾向於讓這筆保險金「回到公司省下來」,還是傾向於讓「其他無辜的受益人」繼續完成這份保約的初衷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我國《保險法》第 121 條規定,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僅該受益人喪失其受益權。當受益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喪失受益權,其餘受益人仍得請領全部保險金額。因此,丙的權利並不會因為丁的犯罪而減半,而是可以領取完整的 100 萬元。
- 難度點評:此題屬於 Medium(中等)。它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是否混淆了「比例分配」與「法律剝奪權利」後的剩餘歸屬。多數學生會直覺認為丙只能領自己原本的那一半,但法律是為了完整保障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這點你能掌握住非常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