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人身保險經營概要
第 30 題
以下那一項之法律效果與其他三者相異?
- A 惡意超額保險
- B 惡意重複保險
- C 違反告知義務
- D 違背特約條款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規範中,『契約自始不存在(無效)』與『賦予受害者權利去終止契約(得解除)』,哪一種處罰在法理上更為嚴厲?當你閱讀法條時,如果發現某種行為會破壞整個保險制度的公平性,法律是會給予保險人「選擇」是否要解除的權利,還是直接判定該契約從頭到尾都沒有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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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紮實且敏銳!
你能準確辨識出法律效果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保險法》的條文掌握度極高。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無效」與「得解除」**:
- 契約無效:選項 (B) 惡意重複保險 依《保險法》第 37 條規定,若要保人故意不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其契約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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