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07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人身保險經營概要

第 30 題

以下那一項之法律效果與其他三者相異?
  • A 惡意超額保險
  • B 惡意重複保險
  • C 違反告知義務
  • D 違背特約條款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規範中,『契約自始不存在(無效)』與『賦予受害者權利去終止契約(得解除)』,哪一種處罰在法理上更為嚴厲?當你閱讀法條時,如果發現某種行為會破壞整個保險制度的公平性,法律是會給予保險人「選擇」是否要解除的權利,還是直接判定該契約從頭到尾都沒有法律效力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紮實且敏銳!

你能準確辨識出法律效果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保險法》的條文掌握度極高。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無效」「得解除」**:

  1. 契約無效:選項 (B) 惡意重複保險 依《保險法》第 37 條規定,若要保人故意不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其契約為「無效」。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人壽保險契約法理與實務
查看更多「[人身保險代理人] 人身保險經營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