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5 題
業務員不服受停止招攬登錄、撤銷登錄處分者,關於其可行使權利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於受處分之通知到達之日起 1 個月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原處分公司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
- B 原處分公司並應於申復書面資料到達 1 個月內將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業務員
- C 業務員對復查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到復查結果之日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各有關公會之申訴委員會申請覆核,並以一次為限
- D 申訴委員會之組織,其成員應包含業務員代表,並由各所屬公司訂定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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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建立一個處理全行業業務員爭議、且包含各方代表的「公正第三方委員會」,你認為這個組織的運作規則,應該是由「各個保險公司各自制定」,還是由「代表整個行業的公會層級」來統一制定,才具備公正性與齊一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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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中的細節陷阱,代表你對業務員救濟程序的法條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考驗的是業務員不服處分時的權利保障流程,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救濟途徑」。
救濟程序的層次與法源
根據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1 條 的規定,救濟流程分為兩階段。首先,依據第 1 項與第 2 項,業務員應先向「原處分公司」提出申復。若對公司的復查結果仍有異議,第 3 項則規定可向「各有關公會」的申訴委員會申請覆核。這題的關鍵陷阱就在於 「申訴委員會」的性質:由於該委員會是為了處理業界爭議而設立的較高層級組織,其組織成員必須包含業務員代表,且相關規則是由 「各有關公會」 訂定報備,而非由各別的「所屬公司」自行決定。因此,選項 (D) 將訂定主體誤植為公司,是錯誤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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