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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5 題

保險契約,除保險法另有規定外,依保險法第 55 條規定,下列何者為應記載事項?①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 ②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期及保險期間 ③違背特約條款之原因 ④訂約之年月日
  • A ①②③
  • B ①②④
  • C ①③④
  • D 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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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雙方簽署合約的「那一刻」,我們會優先記錄下哪些「已經確定」的基礎資訊(如對象、時間)?而哪些內容則是屬於「未來如果不小心違規」才需要去討論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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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保險法》第 55 條關於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的法規掌握得非常紮實,能清楚分辨契約成立時的「必備文書要件」。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
💡 保險法第55條規範保險契約書面必須載明的法定項目。
比較維度 法定應記載事項 (正確) VS 常見干擾選項 (錯誤)
特約內容 特約條款本身 違背特約條款之原因
時間資訊 責任開始日期與期間 事故發生之確切原因
金額資訊 保險金額與保險費 保險費之計算公式詳解
💬應記載事項皆為契約成立的核心要素,應對照法條逐字記憶。
🧠 記憶技巧:誰在何時、花多少錢、保什麼險、有何特約。
⚠️ 常見陷阱:題目常將「特約條款」置換成「違背特約條款之原因」來干擾考生。
保險法第55條 特約條款之效力 保險單證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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