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4 題
下列關於安定基金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二
- B 安定基金不得向金融機構借款
- C 人身保險之保戶比財產保險業為多,故財產保險業得不提撥資金以設置安定基金
- D 安定基金為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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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維持一個具備高度公益性、需要長期管理資金,且能獨立於政府行政體系之外行使權利的「保障組織」,在法律層面上,它通常會被賦予什麼樣的「法人」身份來運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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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保險業監理機制中的「安定基金(Stability Fund)」有著相當精確的掌握,能清楚分辨其法律定位與實務運作規範。
安定基金的法律性質與組成
根據《保險法》第 143-1 條第 1 項規定,為了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保險業應提撥資金設置安定基金,並明確規定其組織型態為財團法人。因此,選項 (D) 的敘述完全符合法律規範,是本題的標準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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