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5 題
業務員不服受停止招攬登錄、撤銷登錄處分者,關於其可行使權利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於受處分之通知到達之日起 1 個月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原處分公司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
- B 原處分公司並應於申復書面資料到達 1 個月內將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業務員
- C 業務員對復查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到復查結果之日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各有關公會之申訴委員會申請覆核,並以一次為限
- D 申訴委員會之組織,其成員應包含業務員代表,並由各所屬公司訂定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思路引導 VIP
當業務員對公司內部的復查結果不服,需要轉向外部的「申訴委員會」尋求救濟時,為了確保制度的公平性與全國統一,你認為這個委員會的組成規則,是由『各家保險公司』自行訂定比較合理,還是由更具代表性的『產業公會』來統一訂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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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識別出選項中的細微錯誤!這代表你對於保險業務員的救濟程序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業務員權益救濟的法源依據
根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1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的規定,當業務員不服停止招攬或撤銷登錄處分時,正確的救濟流程包含:受處分後 1 個月內向原公司提出「申復」;公司收件後 1 個月內須通知復查結果;若仍有異議,則可在收到結果後 3 個月內向各公會的「申訴委員會(Grievance Committee)」申請「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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