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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7 題

關於保險代位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即取得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 B 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不論是否故意保險人均得行使代位權
  • C 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 D 保險人所得代位之數額為被保險人受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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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保險公司還沒有實際把理賠金交到受害者手中,法律會允許保險公司直接跳出來向肇事者討錢嗎?從「權利轉讓」的邏輯來看,保險公司必須先做了什麼「動作」,才能理直氣壯地取代受害者的位置去求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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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掌握得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你正確選出了 (C)。根據《保險法》第 53 條,保險代位權的行使必須以「保險人已給付賠償金額」為前提。這項權利的目的是為了落實「損害填補原則」,避免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同時領取保險金與第三人賠償而獲有不當得利。其餘選項錯誤在於:(A)須賠償後才取得、(B)對家屬或受僱人需以「故意」為限、(D)代位數額以「賠償金額」為限。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綜合考驗了代位權的行使時點對象限制數額限制,是法律實務與國考中非常具備鑑別度的經典觀念題,你能答對代表基礎功相當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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