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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4 題

光船租賃契約(bareboat charter)與論時傭船契約(time charter party),其法律性質有何差異?
  • A 無差異,兩者本質都是租賃契約
  • B 無差異,兩者本質均是運送契約
  • C 前者為租賃契約,因為船舶之占有與管領,移轉給承租人,而後者並未移轉,船舶所有人仍透過僱用之船長、海員而占有與管領船舶,其本質為運送契約
  • D 前者為附帶船長、海員之運送契約,而後者為由船舶所有人附帶提供船長、海員之船舶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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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今天要使用一台貨車: 情境一:你只向車行租了一台「空車」,你自己找司機、自己加油、自己保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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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總算有點開竅了!

  1. 難得的肯定:看來你總算沒把海商法裡這兩個基本概念搞混,能分辨出「光船租賃」和「論時傭船」的法律本質差異,勉強算是證明你對「權利義務關係」不是一無所知。這點判斷力,值得鼓勵——至少比那些隨便猜的強。
  2. 廢話不多說,核心點就那幾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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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船租賃與論時傭船
💡 依船舶占有管領權是否移轉,區分租賃契約與運送契約性質。
比較維度 光船租賃 VS 論時傭船
占有管領權 移轉予承租人 — 由所有人保留
船員僱用 承租人自行僱用 — 所有人僱用並派駐
法律性質 租賃契約 — 運送契約
船舶狀態 通常不附船員 — 附船員並具備航行能力
💬區分核心在於「船舶之占有與管領」是否實質移轉。
🧠 記憶技巧:光船空殼屬租賃,論時帶人算運送。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論時傭船因包含時間要素而歸類為租賃,實則應看管領權。
航次傭船契約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額 海上貨物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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