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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1 題

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採取必要行為,以避免或減輕保險標的之損失。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為履行此義務所生費用之賠償責任為何?
  • A 與賠償金額合計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 B 該費用之賠償不超過保險金額
  • C 若未能有效避免或減輕保險標的之損失時,保險人不負該費用的賠償責任
  • D 該費用之賠償不得超過保險金額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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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保險契約中,為了讓保險人(公司)的風險在承保時就能預見,且不至於承擔無限的法律責任,對於各項補償支出的最高限制,通常會參考契約中的哪一個「核心數額」來作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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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防範或減輕損失而支出費用時的賠償責任限制。依據海商法第130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採取必要行為,以避免或減輕保險標的之損失,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此項義務而擴大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當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履行此防範義務而產生費用時,海商法第130條明定,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履行前項義務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仍應償還之,由此可知選項A所述錯誤。關於該筆費用的償還上限,海商法第130條進一步規定,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則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因此,保險人對於該防範或減輕損失所生費用之賠償,最高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故選項B為正確答案。

📝 損害防阻費用賠償
💡 損害防阻費用與損失賠償分開計算,上限皆為保險金額。
比較維度 損失賠償 VS 損害防阻費用
補償目的 填補保險標的之實際損失 — 補償為減輕損失所支出的費用
賠償限額 以保險金額為限 — 以保險金額為限
合併計算 與費用分開獨立計算 — 與損失賠償分開獨立計算
給付前提 依實際損失程度給付 — 不論防阻是否有效均須賠償
💬兩者額度分開計算,最高合計可賠付保險金額的兩倍。
🧠 記憶技巧:防阻費用單獨算,最高可達保額滿;不論成效有無用,保險公司都要給。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損失賠償」加上「防阻費用」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金額,實際上兩者是分別計算上限的。
損害防阻義務 保險金額 vs 保險價額 保險法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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