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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4 題

依海商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委付經承諾或經判決為有效後,自發生有效委付之日起,保險標的物即視為保險人所有
  • B 委付之通知一經保險人明示承諾,當事人均不得撤銷
  • C 委付應就保險標的物之全部為之
  • D 船舶被捕獲時被保險人可以委付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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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海上發生了事故,導致你想將損壞的財產交給保險公司並請求全額賠付。你認為這份財產的「所有權移轉」,是應該回溯到「災難發生的那一刻」起算比較合理,還是要等到「手續辦完的那一天」才生效?這兩種時點對保險責任的承擔會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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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 A。依據海商法第147條規定,委付經承諾或經判決為有效後,自發生委付原因之日起,保險標的物即視為保險人所有。選項 A 將保險標的物視為保險人所有的時間點「發生委付原因之日」錯誤描述為「發生有效委付之日」,與法條明文規定不符,故選項 A 的敘述錯誤,為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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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上之「委付」情形,是否有《民法》上之「無效」或「得撤銷」等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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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商法委付制度
💡 委付生效後,所有權移轉效力溯及至保險事故發生之日
比較維度 委付之通知 (行為) VS 委付之效力 (結果)
標的範圍 須針對標的物之全部 — 取得該標的物全部權利
撤銷限制 保險人承諾前可撤銷 — 承諾或判決後不得撤銷
時間基準 事故後一定期限內通知 — 溯及至保險事故發生時
💬委付具有法律溯及力,一旦成立,所有權移轉時點視為事故發生之時。
🧠 記憶技巧:委付全都要,承諾不回頭,效力回事故
⚠️ 常見陷阱:陷阱在於「所有權移轉時點」,題目常誤導為委付日、承諾日或判決日,正確應為「事故發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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