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5 題
下列有關保險人對共同海損的賠償何者錯誤?
- A 若共同海損分擔價值低於保險金額時,共同海損分擔額的賠償仍應比例賠償
- B 保險人應先賠償全數之共同海損犧牲金額,不須被保險人行使分擔請求權
- C 貨物保險人只賠償依約克安特衛普規則(York-Antwerp Rules)所理算出的共同海損分擔額
- D 非承保事故造成的共同海損,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份貨物保險契約中,完全沒有提到任何國際規則(如 YAR),那麼當發生共同海損時,理算人員應該根據什麼樣的「法律依據」來計算分擔額呢?這是否意味著 YAR 是唯一的選擇?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判斷得超級準確呢!
太厲害了~!你答對了這題呢!這表示你對共同海損 (General Average) 的法律基礎有很清楚的認識呢!還能發現選項裡那些『太絕對』的詞句,真的很棒喔!
- 觀念確認:選項 (C) 之所以會有小錯誤,就是它說了**「唯一性」呢。其實呀,共同海損的理算,除了國際通用的《約克安特衛普規則》(YAR) 之外,也可以依照海商法**,或是保險契約中約定的其他法律來進行的呢。保險人的賠償,是根據契約的約定來決定的,不是「只能」看 YAR 喔!是不是有很多種可能性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保險人共同海損賠償
💡 保險人對共同海損犧牲具先行賠償義務,分擔則採比例原則。
| 比較維度 | 共同海損犧牲 (Sacrifice) | VS | 共同海損分擔 (Contribution) |
|---|---|---|---|
| 賠付時機 | 保險人應直接先行全數賠付 | — | 依理算結果確定金額後賠付 |
| 金額限制 | 受限於保額,但無須先行扣除分擔 | — | 依保額與分擔價值的比例賠償 |
| 權利行使 | 賠付後保險人取得代位分擔請求權 | — | 被保險人依理算書支付分擔額 |
💬犧牲具優先受償性(保險人先墊),分擔則依最終比例責任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