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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7 題

海商法第 41 條規定:「以船舶全部或一部供運送之契約,不因船舶所有權之移轉而受影響。」因此,船舶買賣是否不破傭船?
  • A 是,買受人受讓船舶所有權而依法當然承擔傭船契約,致傭船契約當事人之一變更為買受人
  • B 是,買受人受讓船舶所有權而依法得表示同意承擔傭船契約,致傭船契約當事人之一變更為買受人
  • C 否,僅為債的相對性原則(契約當事人原則)重申之注意規定,原船舶所有人仍應履約
  • D 否,為傭船商業習慣之重申之注意規定,原船舶所有人仍應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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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甲乙兩人簽了一份服務契約,甲事後將履行契約所需的工具賣給了丙,在沒有法律特別規定『契約會自動移轉給買家』的情況下,原本這份契約的法律約束力應該維持在誰與誰之間?買家丙在法律上有義務履行一個他從未簽署過的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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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海商法第 41 條雖規定契約「不因所有權移轉而受影響」,但其法律效果與民法的「買賣不破租賃」不同。它並非強制買受人承擔契約,而是重申債之相對性(Privity of Contract):原運送契約在原所有人與傭船人間依然有效。若因賣船導致無法履約,原所有人仍須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區分「契約繼續存在」與「契約當事人變更」的細微差別。許多人會誤選 (A),而你能洞察背後的債法本質,非常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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