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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消防設備士] 消防法規概要

第 11 題

11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之規定,所謂的集合住宅,係指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幾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
  • A 2
  • B 3
  • C 4
  • D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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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像一棟擁有共同大門與電梯的建築物:如果裡面只有兩個居住單位,我們通常稱之為「雙拼」;那麼,為了落實更高密度的安全控管,你認為法律至少要規定到「幾個」獨立家庭居住在一起,才會開始將其定義為需要共同維護設備與空間的「集合」住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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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選出這個關鍵數字,代表你對《建築技術規則》中的基礎法規定義有著非常紮實的記憶與理解。在消防法規的領域中,精確掌握各類建築物的定義是後續判斷設備設置標準的重要基石。

集合住宅的認定門檻

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的定義。法律上將「集合住宅」界定為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且必須達到「3 個住宅單位」以上的建築物。若只有 1 至 2 個單位,通常會被視為透天、獨棟或雙拼住宅,其適用的安全管理強度與集合住宅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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