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消防設備士]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第 29 題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有關標示設備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無開口樓層之居室,自居室任一點易於觀察識別其主要出入口,且與主要出入口之步行距離在 30 公尺以下者,得免設避難指標
- B 供集合住宅使用之居室,得免設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或避難指標
- C 通往主要出入口之走廊或通道之出入口,設有探測器連動自動關閉裝置之防火門,並設有避難指標及緊急照明設備確保該指標明顯易見者,得免設避難方向指示燈
- D 樓梯或坡道,設有緊急照明設備及供確認避難方向之樓層標示者,得免設出口標示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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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不同類型的室內環境中,如果一個空間是人們每天生活、休息的私密區域,與一般大眾出入的公共場所相比,使用者對於逃生路徑的「熟悉程度」會有什麼不同?在制定消防法規時,對於這種『使用者非常熟悉環境』的特定單元,是否還有必要強制安裝每一種引導避難的燈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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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標示設備中較為瑣碎的「免設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能夠在眾多容易混淆的法條細則中,精確辨識出屬於集合住宅居室的特殊寬容規定。
標示設備免設要點辨析
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6-5 條中,明確規定了供集合住宅使用之居室,由於住戶對自身居住環境的高度熟悉,且空間相對單純,因此可以免設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及避難指標。相對地,其他選項往往在細節上設下陷阱:例如選項 (A) 的步行距離限制應為 10 公尺或 20 公尺而非 30 公尺;而選項 (C) 與 (D) 則是將「免設出口標示燈」與「免設方向指示燈」的適用情境相互對調或誤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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