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1 題
依保險法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 2 年不行使而消滅。下列情形關於前述期限之起算,何者正確?
- A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 B 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危險發生之日起算
- C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知有第三人之日起算
- D 保險金給付請求權應自請求權人知有此權利之存在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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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故意隱瞞了重要資訊,而法律規定你必須在兩年內對此採取行動,你認為這兩年的倒數計時,應該從「他隱瞞的那一天」開始,還是從「你終於發現真相的那一天」開始才對你公平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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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保險契約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時點。依據保險法第65條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關於特殊情形的時效起算,該條文設有明確的特別規定。選項A為正確答案,因為保險法第65條第一款明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其期限「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與選項敘述完全相符。 關於其他選項的錯誤之處,選項B依據同條第二款規定,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期限應「自其知情之日起算」,而非自危險發生之日起算。選項C依據同條第三款規定,要想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期限應「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並非自知有第三人之日起算。至於選項D的敘述,依照保險法第65條本文規定,原則上權利消滅時效應「自得為請求之日起」起算,法條中並無自請求權人知有此權利之存在時起算的規定。綜合上述,僅選項A完全符合法條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