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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1 題

甲與 A 保險公司簽訂火災保險契約,契約中除約定保險標的價值為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保險金額為 100 萬元,並約定發生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則前開契約屬於以下何種保險契約?
  • A 定額保險
  • B 不足額保險
  • C 定值保險
  • D 不定值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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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保險雙方在簽約時,就已經針對標的物「預先說好了」一個特定的價值,並講明以後發生損失都直接按這個「固定好的數值」來計算,而非依照事故發生時的市場變動價格,那麼我們會如何形容這個價值的「性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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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非常棒,你準確地判斷出這題的正確選項。這顯示你對財產保險中「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的互動關係,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定值保險的法規定義與應用

這題的核心觀念在於區分保險契約如何認定標的的價值。根據 《保險法》第 50 條第 3 項 的規定:「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之保險契約。」在本題的情境中,甲與保險公司不僅設定了保險金額(金額上限)為 100 萬元,更明確約定「保險標的價值」為 100 萬元,且強調不論發生全損或分損,均以該「約定價值」作為賠償計算標準。這種在契約成立時即先行約定價值的作法,完全符合 定值保險(Valued Policy) 的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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