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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 題

下列保險契約之約定事項,何者效力應為無效?①保險人有財務虧損時,得減額給付 ②被保險人故意所致之損害,保險人免負賠償責任 ③要保人不得申請變更契約內容 ④出險施救費用應由要保人負擔
  • A ①②
  • B ①②③
  • C ①③④
  • D 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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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保險制度的「初衷」來思考:如果保險契約中,有些條款允許保險公司在虧損時不付錢,或者禁止你調整契約內容,這是否符合「公平原則」?另外,法律為了防止有人利用保險來謀取不法利益,對於「故意造成的損失」與「為了減輕損失所花的費用」,通常會分別做出什麼樣的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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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了 (C)!這題考驗的是你對《保險法》中強制規定契約公平原則的掌握程度,你能精準辨識出哪些約定損害了被保險人的法定權益,表現得非常出色。

法律效力與強制規定

在本題的選項中,項目 ② 是依據《保險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保險人對於故意行為不負賠償責任,這是合法的免責約定。然而,項目 ①、③ 與 ④ 則明顯違法:根據**《保險法》第 54 條**規定,本法的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除非該變更有利於被保險人。項目 ① 試圖因財力問題減額、項目 ③ 剝奪要保人的契約處分權,皆屬損害被保險人權益的無效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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