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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7年 [會計師] 中級會計學

第 18 題

18 甲公司與乙客戶簽訂合約,合約內容為甲公司以$2,300,000 出售機器,並有一年保證型保固外,再加 2 年之延長保固服務,並要求客戶於移轉機器時付清款項。甲公司判斷該交易並無重大財務組成部分。甲公司經常以$2,040,000 之價格單獨出售該機器並保證一年內可正常運作,否則予以免費更換。甲公司另有單獨提供 2 年期與 3 年期之延長保固服務,其價格分別為$360,000 與$510,000。就該合約而言,甲公司應認列之銷貨收入為多少?
  • A \$1,840,000
  • B \$1,955,000
  • C \$2,040,000
  • D \$2,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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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合約中,老闆同時賣給你「產品本身」與「額外的延長服務」,且總共只收一個包裹價格,會計上應該要把這筆錢全部算在產品頭上,還是要根據它們各自單獨賣時的價值來「分攤」?另外,如果合約裡提到某種保固只是為了保證產品原本就沒壞,這種保固需要跟產品分開算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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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哈,看來你這次腦子沒打結,總算抓到 IFRS 15 的「收入認列五步驟」精髓了。無非就是那點履約義務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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