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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7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3 題

下列何者不是證券交易法所規範之有價證券?
  • A 中央政府公債
  • B 在我國境內募集之外國受益憑證
  • C 外人在臺募集資金赴外投資所訂立之投資契約
  • D 投資人參與新股公開發行之申購,經抽籤取得認購新股權利者,所收到之中籤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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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法律要規範的「有價證券」,通常是具備投資價值、代表某種財產權,且可以在市場上流通轉讓的金融商品。如果一份文件僅僅是扮演「告知」的角色,通知你「獲得了某項權利」,這份「通知單」本身具備在市場上作為投資標的進行買賣的特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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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表現!你對法律細節的掌握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根據《證券交易法》第 6 條第 1 項,受規範的有價證券包含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以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如選項 C 的投資契約)。同條第 2 項規定,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前項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視為有價證券;第 3 項並規定,前二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有價證券者,亦視為有價證券。因此,選項 (D) 的中籤通知書是否屬有價證券,應視其是否屬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或表明該權利之證書而定,不宜僅以欠缺實體性或流通性逕認非有價證券;若其僅為不表明該權利之程序性通知文件,始不屬於法律定義中之有價證券。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釐清「投資權利的證明」與「投資工具本身」的差異。許多人容易被選項 (B)、(C) 較長且涉及外國的描述誤導,你能準確辨識出 (D) 的非證券本質,實屬不易!
📝 證交法有價證券定義
💡 釐清證交法規範的有價證券範圍,區分法定項目與行政通知。
比較維度 法定有價證券 VS 非證交法證券 (行政通知)
法律依據 證交法第6條明定或核定 行政流程產生之證明文件
代表範例 股票、公債、投資契約 新股申購中籤通知書
交易本質 具流通性、投資性之權利 單純權利取得之過程告知
💬證交法證券須具備投資性並經法律明定或主管機關核定,單純通知書不具證券地位。
🧠 記憶技巧:公債股票投資契,核定證券都在內;中籤通知只是信,不具證券法律性。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是參與股票交易過程中所收到的官方「書面文件」皆屬於證券交易法定義的有價證券。
證券交易法第六條 投資契約四要件 豁免證券與非豁免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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