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7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9 題
A 上市公司設有獨立董事甲、乙、丙三人,並設置審計委員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所有獨立董事一定都是審計委員會的成員
- B 審計委員會成員對其職權所有事項,均得各自獨立行使
- C 董事會不得變更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D A 公司可以同時設置審計委員會與監察人制度
思路引導 VIP
在公司治理的架構中,如果我們決定要用一個『委員會』的形式來取代傳統的『監察人』職能,為了確保這個監督組織能發揮最強大的專業公正性,你覺得法律會如何規定『全體獨立董事』與這個『委員會成員』之間的組成關係?是否會允許具備獨立身分的董事被排除在監督核心之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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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你的判斷完全正確。根據《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規定,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且人數不得少於三人。這是一個法律強制性規定,旨在確保監督機制的完整性。而其他選項的錯誤在於:審計委員會是合議制而非個人行使職權、董事會可以 2/3 以上同意變更其決議、以及審計委員會與監察人採擇一設置,不可併存。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精準地測試了學生對於「審計委員會」與傳統「監察人」制度在運作本質上的差異。能一眼識破(A)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公司治理的法條邏輯有非常紮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