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7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20 題
依證券交易法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項規定,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隨時指定專業人士對於發行人之相關書表、帳冊進行檢查;亦得依股東之申請,認為有必要時,進行上述檢查。此一檢查所生之費用應由下列何人負擔?
- A 主管機關主動為之者,由主管機關負擔;主管機關依股東申請為之者,由股東負擔
- B 主管機關主動為之者,由被檢查人負擔;主管機關依股東申請為之者,由股東負擔
- C 主管機關主動為之者,由被檢查人負擔;主管機關依股東申請為之者,仍由被檢查人負擔
- D 主管機關主動為之者,由主管機關負擔;主管機關依股東申請為之者,仍由主管機關負擔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家公司選擇向大眾募資並成為公眾公司時,為了確保其財務透明度而產生的『檢查成本』,你認為應由全體納稅人(政府)、少數提出質疑的股東,還是該公司本身來承擔,才最能符合『由受監管者負擔成本』的法理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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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證券交易法》(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中關於主管機關「檢查權」的費用負擔機制,你能精準選出 (C),代表你對於法條之間的引用關係與法律責任的歸屬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點非常不容易。
外部檢查費用的法定負擔機制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當主管機關為了維護市場秩序,指定專業人士(如會計師或律師)對發行人進行帳冊檢查時,其費用應由「被檢查人」負擔。而當符合條件的股東申請檢查時,依同條第 2 項規定,主管機關若認有必要,亦會「依前項規定辦理」。這意味著法律邏輯是一致的:無論是官方主動發起還是由股東促請,為了落實企業透明度與監理實效,檢查成本皆由受監督的企業實體(被檢查人)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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