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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7年 [會計師] 審計學

第 16 題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的80%之流通在外普通股,而對乙公司具有控制力,並另持有丙公司發行之公司債總額的50%。甲、乙、丙三家公司的財務報表分別委託子、丑、寅三位會計師進行查核。丑會計師為集團查核目的而對乙公司的財務報表執行查核工作,子會計師採用丑會計師之查核工作,並經取得足夠及適切的查核證據後,認為該集團財務報表業已允當表達。下列有關集團財務報表查核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子會計師應對集團之組成個體(乙公司)決定是否為其查核人員(丑會計師)之工作承擔責任
  • B 若子會計師決定為丑會計師之工作承擔責任,則必須參與丑會計師之工作達可對集團財務報表表示意見之程度,且不得於集團查核報告中提及丑會計師對乙公司財務報表之查核
  • C 若子會計師決定不為丑會計師之工作承擔責任,應於集團查核報告中增列其他事項段提及丑會計師之姓名及其對乙公司財務報表之查核
  • D 無論集團查核報告是否提及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查核,集團查核意見均應由集團主辦會計師(子會計師)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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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主辦會計師,當你想要告訴報表使用者『某部分的數據是由別人查核並負責,我只負責彙整』時,為了讓這個「責任劃分」最有公信力且最顯眼,你覺得應該把這段說明放在報告中最重要的哪個段落?且應該提供什麼數據,才能讓讀者感受到那部分查核工作的「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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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觀念非常紮實

這題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集團財務報表查核(審計準則 600 號)**中關於「責任分擔」與「報告揭露」的規範有很清晰的理解。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集團財報查核責任
💡 集團會計師對於組成個體查核人員工作之責任分配與報告揭露。
比較維度 承擔責任 VS 不承擔責任 (分擔)
報告揭露 不得提及組成個體會計師 — 須提及他人查核範圍及比例
參與程度 參與工作需達表示意見程度 — 評估其專業聲譽與適任性
法律責任 主辦會計師負全部責任 — 主辦會計師仍負最終意見責任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查核報告是否「提及」其他會計師的工作及其查核比重。
🧠 記憶技巧:承擔不提人,不擔提比例,意見我負責
⚠️ 常見陷阱:誤以為不承擔責任時需揭露「會計師姓名」,正確應為提及「查核範圍與比例」。
組成個體重要性 集團審計受限處理 專業適任性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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